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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解读我国《民法典》的三重维度:时代性、赋权性、务实性 | 社会科学报

彭诚信 李贝 社会科学报社 202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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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历史,一部民法典的问世往往需要具备一系列条件: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民众对于法治的期许成为共识,国家拥有推动立法的足够的政治意愿。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的70多年历程,数次民法典编纂的尝试最终都由于种种原因而无奈搁浅。


如今,民法典制定所需的各项要素均已齐备,在社会发展、大众期许、官方意愿三方的合力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终于破茧成蝶,横空出世。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出台无疑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民事法律制度空前的关注。《民法典》作为民事法律的汇总,界定了每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堪称一部“生活的百科全书”。


关于我国《民法典》的特点,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把握:这是一部紧跟时代步伐的法律;这是一部彰显权利保护的法律;这是一部回应现实需求的法律。




原文 :《解读我国《民法典》的三重维度——时代性、赋权性与务实性》

作者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彭诚信/教授   李贝/副教授

图片 | 网络


01

《民法典》的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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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典》是一部紧跟时代步伐的法律。作为一部21世纪的法律,我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背景显然与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20世纪初的《德国民法典》存在天壤之别。人类社会已经由传统的工业社会进入新型的信息社会,并仍处于飞速的变化发展中,这就需要《民法典》对我们所处的时代作出积极的回应,为全新的社会问题提供法律上的解答。






我们欣喜地看到《民法典》作出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创新性规定。


例如,为了回应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对法律的影响,合同编对电子合同的订立规则加以完善,继承编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新的遗嘱形式;


为了应对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对个人信息愈发频繁的侵犯,总则编确立了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具体原则,并在人格权编中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进行了细化的规定;


为了预防基因技术所带来的伦理危机,人格权编明确规制了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为了应对我国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形势,总则编中增设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婚姻家庭编中删去了计划生育和鼓励晚婚晚育的原则,继承编中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的适用范围;


充分意识到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后,总则编首次确立了倡导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绿色原则”,并且使之成为贯穿民法典各编的一项基本原则(如物权编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合同编中合同的履行、侵权编中破坏生态责任的确立)。






除此之外,现代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新技术所催生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为此《民法典》的一些规定体现了更大的开放性包容性:继承编在界定遗产范围时放弃了具体列举+概括规定的模式,仅仅保留概括性规定以囊括尽可能多的新型财产类型;侵权责任编同样不再列举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为新型权益的未来保护创造了可能。







02

《民法典》的赋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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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典》是一部彰显权利保护的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现代民法就是一部权利保障之法,而这一属性在此次的《民法典》编纂中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反映,其中有两点内容尤其值得一提。






第一,如果说传统的民法典以民事主体的财产性权利(物权、债权)作为主要的保护对象,那么我国《民法典》的一个突出特色便是同时强调对民事主体,尤其是自然人的人格性利益的保护,强调人格尊严的基础性地位。这一立法倾向的集中体现便是我国《民法典》中人格权部分的独立成编。尽管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在体例上的合理性问题存在重大的学术分歧,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格权编的制定体现了人格权在我国权利谱系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在目前我国宪法尚不具有可诉性的背景下,人格权编也为许多宪法性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二,如果说传统的民法典以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使私人自治的理念一以贯之,那么我们的《民法典》在继续贯彻并强化私人自治理念的同时,也注重为民事关系中的弱势群体提供保护,融入了社会法的思想。


例如总则部分降低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全面完善了我国的监护制度(增加遗嘱监护、成年意定监护,完善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和恢复制度);


合同编完善了有关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增加“助残”作为禁止撤销的赠与类型,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通过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婚姻家庭编确立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基本原则,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理由,并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所适用的范围;


在继承编中,扩大了遗产酌分请求的适用范围,不再要求被扶养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不再被简单地理解为消极意义上的避免损害发生,而是同时在积极意义上强调对他们真实意愿的尊重。例如在监护制度的设计中,《民法典》明确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双原则,尤其在成年监护的场合,要求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在婚姻家庭编中,法律明确了在离婚子女抚养问题以及收养程序中,应当尊重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03

《民法典》的务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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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是一部回应社会现实需求的法律,并因此具有非常强烈的本土色彩与问题意识。从《民法典》中不少新增的规定上,我们都可以清晰地看到其背后蕴藏的社会问题。






马航坠机和郭川失联的事件促成了总则部分有关宣告死亡制度的修正,在“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情况下不再对宣告死亡的年限加以限制;


为了应对社会中时常发生的老人“假摔碰瓷”,使人们在助人时免去后顾之忧,《民法典》引入了见义勇为方的免责规定


前几年的彭宇案以及最近的“电梯劝烟案”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最终导致侵权责任编中公平责任条款适用要件的严格化


离婚后一方配偶突然需要承担从天而降的巨额债务,使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成为众矢之的,最终促成婚姻家庭编中所确立的新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民法典中其他的一些创新性的规定,例如物权编中有关“三权分置”制度的建立合同编客运合同中针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的回应以及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新规定人格权编中新增的性骚扰条款的规定婚姻家庭编中有关“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侵权责任编中有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规则的完善,无不体现了民法典对我国社会现实问题的关切。


此次《民法典》的出台正值新冠疫情肆虐全球之际,疫情虽然推迟了法典问世的时间,却也使得《民法典》能够对疫情中所暴露出的不少问题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应对。《民法典》中新增了不少与此次疫情直接相关的内容:规定因突发事件导致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负有临时照护责任;增加疫情防控作为征用组织、个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法定事由;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配合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义务;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在国家根据疫情防控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情况下,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我国的《民法典》既有对过往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规则的继受,又有不少规则创新;既有对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借鉴,又有对中国本土元素的保留;既在一定程度上追求民法典体系的科学性,又在很多方面重视法典的实用性。


当然,继承与创新、普世性与地方性、科学性与实用性的要求之间有时难免存在张力,甚至不免发生冲突和碰撞,这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与规范还存在可以提升完善的一定空间,某些规则的合理性也有进一步深入探讨的余地。但世上从不存在完美,《民法典》的颁布使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学者等法律人推动民法理论与实践的未来发展与完善有了新的起点。


从上述所有视角来看,《民法典》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都不应被低估,其背后所折射出的上至国家下至百姓对现代法治的期许和重视则更加弥足珍贵。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710期第3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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